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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广电总局关停ACFUN,新浪微博,凤凰网等站视听服务?

来源:汇众教育 编辑:小汇 2017-06-23 215

摘要:6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公示,关停“新浪微博”、“ACFUN”、“凤凰网”等网站的视听节目服务,掀起了网友们的又一轮热议,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广电总局的这一举措呢?

广电总局关停ACFUN,新浪微博,凤凰网视听节目.jpg

 

昨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针对新浪微博、ACFUN、凤凰网等网站,在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并且大量播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时政类视听节目和宣扬负面言论的社会评论性节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近日发函责成属地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关停上述网站上的视听节目服务,进行全面整改。

 

ACFUN.jpg

 

消息一出,引发热议,还有网友在知乎上邀请大V“共青团中央”回答“如何看待广电总局要求关停ACFUN,新浪微博,凤凰网等网站的视听节目服务?”

 

对此,团团表示“关于这个问题,共青团中央认为不应该过度解读。”以下,是团团的具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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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颁布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该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共有588家单位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然而,这588家单位中,并没有acfun、新浪微博和凤凰网的身影,这些网站都还在“裸奔”。

 

看过这些,大家都了解了此次关停事件的“内幕”了吧?确实如团团所说,不应过度解读。那么,什么是视听许可证?什么是视听服务呢?一起来看。

 

1.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广电总局官网所刊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该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上,会详细陈列开办单位、有效日期、业务名称和类别、网站名称、播出名称、网站域名、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等信息。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有588家企业及单位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这和2016年5月广电总局所披露的数据相比没有增加。

 

  2. 如何获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在2008年颁布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之前,监管部门对于许可证的审批较为宽松,一下涌现出了大批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

  而新的管理规定出台以后大大提高了企业及机构的申请门槛,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要求申请单位为”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广电总局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显示,申请单位应当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八条,其中第一条要求申请单位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这对于2008年之前没有申请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民营企业以及大量初创公司来说,几乎只能通过依靠收购现有的持证机构这一个办法来获得证件。

  今年2月,今日头条近日就通过收购山西一家名为运城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网站,曲线斩获广电总局和工信部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结束了“裸奔”的状态。

  值得提出的是,各大直播平台运营也需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广电总局2016年9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直播服务,必须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关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3. 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7年4月7日下发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目前互联网视听节目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前文所提及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进行明确的界定,持证机构必须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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