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支持文化企业加快科技进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电子设备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文化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9.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电子出版物、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10.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