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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加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3]
2009-3-15 15:57:18 来源:青岛校区 【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1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免征营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市(包括区市)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2.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区市及区市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区市及区市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13.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按国家税收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14.2008年12月31日前,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5.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的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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