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MFE > 青岛校区 > 媒体报道 > 正文
青岛市关于加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5]
2009-3-15 15:57:18 来源:青岛校区 【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1.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从事下列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22.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受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23.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照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

  2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25.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26.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27.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8.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首页1234567末页